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黄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上某公司。
被执行人某株式会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黄某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上海新玻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6,906美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5.9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并负担执行费人民币1680.4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x.24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代理审判员朱平生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徐炜
审判长李鸣
审判员朱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