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兴,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九舟意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X号楼礼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执行董事。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北京九舟意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舟公司)公司清算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诉被告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于2008年1月诉至丰台法院。2008年3月丰台法院判决解散九舟公司。判决生效后,原告即开始办理相关公司清算注销手续,但因公司公章及执照均已丢失,依照工商局及公安局的相关规定,无法进行公司的自行清算工作。目前九舟公司一直处于瘫痪状态,为了维护股东、员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对九舟公司依法强制清算。
本院经审理查明,九舟公司于2004年6月开业。刘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起诉九舟公司清算一案,本院受理后,要求刘某某提供九舟公司相应财务账册,但刘某某仅提供九舟公司2007年9月至12月四本会计帐目,依据该四本帐目无法进行九舟公司的清算工作。因刘某某未能提供符合九舟公司公司清算条件的帐目,故刘某某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苏玉书
人民陪审员殷一弘
人民陪审员赵玉华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俞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