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长葛市世英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华日轮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住(略)。
上诉人长葛市世英机械有限公司、许昌华日轮胎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长葛市世英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张某乙,原审被告许昌华日轮胎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丙、周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涛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尤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