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
被告徐某
原告顾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来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诉称,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离婚。
被告徐某辩称,夫妻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自行相识,1996年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5月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徐某。婚初夫妻关系尚可。之后,原告疑被告有外遇,双方产生矛盾,今年5月原告离开被告,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有外遇,且不积极化解夫妻矛盾,挽救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认为,婚后夫妻关系很好,被告承担了家庭义务,被告没有外遇,双方的矛盾主要是经济及原告与被告父母相处方面,但夫妻感情未破裂,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机会,积极化解矛盾,毕竟双方结婚多年,夫妻还是有感情的,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生育女儿,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当然,在共同生活期间,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夫妻双方互相理解、互相关爱、互相尊重,互相包容,为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而努力,相信矛盾能被化解,夫妻关系会得到改善。鉴于原告离婚理由尚不充分,故本院难予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顾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来发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