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1年2月2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19日、20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宜阳县家鑫商务酒店包房间,组织高X飞、刘X刚、史X国、潘X君等20余人以麻将牌“推饼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每锅给陈某某抽头100元,陈某某共获利6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陈X辉、高X飞、史X国、孔X浩、潘X君、王X丁证言、提取放钱箱子的照片、追缴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参与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陈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丽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阮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