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女。
委托代理人童某,男。
被告施某,男。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10月17日22时30分,在本市X路、凯旋北路,被告驾驶车牌号为沪x的小客车与原告骑电瓶车发生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为主要责任,原告为次要责任。原告伤势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休息、护理、营养期限分别为五个月、三个月、三个月。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施某已支付原告赵某医疗费人民币x元;
二、被告施某应于2010年9月9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人民币x.08元、护理费人民币2700元、误工费人民币90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交通费人民币150元、车辆修理费人民币700元;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施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9月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乐敏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