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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与赵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刘某甲,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生于l952年1月20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9年6月28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男,生于2005年10月23日。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生于1979年6月28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生于l975年2月8日。

原审被告靳某某,男,生于l971年8月3日。

原审被告许昌恒源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男,生于l971年8月3日。

原审被告刘某乙,男,生于l969年12月1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09)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09)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2820元返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

审判长:支伟泉

代理审判员:将瑞芳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一0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李怡雯(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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