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
被告李某某。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在郑州纺织大世界作布匹生意,被告李某某在原告处拉布货款共计人民币x元。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偿还。被告向原告刘某某出具欠条一张。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二被告偿还原告刘某某债务共计x元人民币;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昊
代理审判员孙红义
人民陪审员霍淑珍
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