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曾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甲,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乙,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某与被告黄某甲、黄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余晓琴、刘娜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黄某甲同意支付曾某本金13万元和利息(利息以13万元本金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2008年3月15日起开始计算至2010年11月24日止),黄某甲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1万元,余下八个月之内支付上述本息的60%,再余下40%的本息在八个月之内一次性付清。黄某乙对此予以同意;
二、其他事项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5785元,减半收取2892.5元,黄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2年1月5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郑云
人民陪审员余晓琴
人民陪审员刘娜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吴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