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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王某某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均,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宋有安,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郝某某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均,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有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屹

审判员陈新友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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