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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上海某某建筑材料经营部、郑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男,住(略)。

被告上海某某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X镇X路某号某室。

被告郑某某,男,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建筑材料经营部、郑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上海某某建筑材料经营部、郑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某某建筑材料经营部、郑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瞿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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