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住(略)。
被告上海某某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X镇X路某号某室。
被告郑某某,男,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建筑材料经营部、郑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上海某某建筑材料经营部、郑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某某建筑材料经营部、郑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瞿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