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邬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邬某应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及保安保洁费共计人民币x元(2001年1月至2010年2月),该款自2010年9月3日起,每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付清余款。
二、若被告邬某未按上述款项履行,则自被告未履行之日起,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一并申请执行剩余费用。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鸣
书记员张元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