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4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现在(略)。
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燕某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田某驾驶陕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108国道由东向西行至户县南北X号路什字,适逢王某骑电动车沿该路段同方向左转弯,两车相撞,货车冲出公路,又将停放在路南商店门前的燕某及电动车撞倒,致王某、燕某受伤,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燕某受伤治愈。为了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田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中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田某驾驶陕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108国道由东向西行至户县南北X号路什字时,将骑电动车沿该路同方向行至此处左转弯的王某碰撞,后货车冲出公路,又将路南商店门前坐在电动车后座上的燕某碰撞,致王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燕某受伤住院治疗已痊愈。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田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肇事车车主薛某民分别与王某(略)属及被害人燕某达成协议,赔偿王某(略)属经济损失x元,除支付燕某住院医疗费外,另赔偿燕某损失15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报案登记表;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书;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证人薛某、燕某、燕某证言;5、被告人田某供述;6、协议及收款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车辆,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田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韩慧利
人民陪审员赵仁勇
人民陪审员张希兰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英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