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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郑州高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宋振强、李某某,河南振山(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高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阮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兵,河南中亨(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上诉人郑州高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黎

审判员李某武

审判员张磊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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