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
被告姚某
被告钱某
被告钱某
第三人唐某
第三人钱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钱某(2006年10月18日去世)与姚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子女三人,即本案原告钱某、被告钱某、钱某,上海市普陀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钱某及原告钱某、第三人唐某、钱某名下,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普陀区X路X弄X号X室属被继承人钱某名下的房屋产权归原告钱某所有;
二、被告姚某、钱某、钱某放弃上述被继承人钱某名下的房产继承权;
三、上海市普陀区X路X弄X号X室属第三人唐某、钱某名下的房屋产权仍归第三人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9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