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丁某,安徽省某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陈某与被告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自2010年5月至6月,应被告的要求向被告提供各种调味品共计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现已因故停业,拖欠原告的上述货款未予支付,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陈某货款人民币x元(2010年10月18日前支付陈某人民币5806元,2010年11月起每月18日前支付陈某人民币2903元至付清止);
二、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若不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陈某可就余额全额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5元,由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红林
书记员李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