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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挪用资金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挪用资金于2008年4月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8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8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德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因其所经办的贷款户崔书明、牛素兰的贷款未能按时还上,影响其工资领取,于是借别人的钱替崔书明、牛素兰将贷款还上,为了还借别人的钱,被告人陈某某于2007年7月1日,2007年8月14日,2007年9月8日,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冒用张君墓镇X村民胡国涛、张建军、胡超杰的名字分别贷出2万元、1万元、1万元,共计4万元,用于偿还上述个人借款及其它贷款户的利息,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人将4万元归还信用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因其所经办的贷款户崔书明、牛素兰的贷款未能按时还上。影响其工资领取,于是借别人的钱替崔书明、牛素兰将贷款还上,为了还借别人的钱,被告人陈某某于2007年7月1日,2007年8月14日,2007年9月8日,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冒用张君墓镇X村民胡国涛、张建军、胡超杰的名字分别贷出2万元、1万元、1万元,共计4万元,用于偿还上述个人借款及其它贷款户的利息。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人将4万元归还信用社。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经委托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疗鉴定,陈某某为:1、脑出血恢复期(左基底节区);2、高血压病111期。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证人胡××、张××、张国。张×等人从不同角度证明案件事实;3、书证: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职业证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兰考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君墓信用社证明、兰考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入院证、兰考县中医院诊断证明;4、鉴定结论: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刑医鉴(2010)X号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证据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赃款全部退还,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松岭

审判员杨金亮

审判员栗志起

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刘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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