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圣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圣诺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望族城X号楼XD。
法定代表人薛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灿,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克峰,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凯莱大酒店有限公司(下称凯莱酒店),住所地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薛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洪,江苏苏州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维东,江苏苏州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圣诺公司与被告凯莱酒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07年1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圣诺公司诉称,圣诺公司系一家专业从事包装制品设计和销售的公司。2007年3月,圣诺公司创作了“金尊颂月”月饼盒包装图案,并对上述月饼盒包装图进行了著作权登记。2007年6月至7月间,凯莱酒店多次与其就上述“金尊颂月”月饼包装盒相关事宜进行洽淡,圣诺公司亦向凯莱酒店提供了设计图样并按要求进行了打样。但凯莱酒店拿到快递样盒、手袋后并未向圣诺公司购买上述“金尊颂月”月饼包装盒。2007年9月,圣诺公司发现凯莱酒店生产销售的“极品至尊礼盒”和“秋月金尊礼盒”两款盒装月饼包装使用了圣诺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金尊颂月”图案。圣诺公司认为,凯莱酒店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故请法院判令:一、凯莱酒店停止侵犯圣诺公司著作权的行为;二、凯莱酒店赔偿圣诺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三、凯莱酒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凯莱酒店尊重圣诺公司拥有的“金尊颂月”美术作品著作权,并承诺不再使用该美术作品;
二、凯莱酒店一次性补偿圣诺公司x元,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开户单位:上海圣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开户行:农行徐汇区漕溪支行,帐号:x-x);
三、圣诺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间涉案纠纷就此了结,再无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圣诺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燕仓
代理审判员吴宏
代理审判员赵晓青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