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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震华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及王某某与常州市震华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保密费纠纷案
时间:2008-02-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常民三初字第73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常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震华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华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X镇剑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震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剑敏,江苏常州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雨草,常州市天宁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蒋森福,常州市天宁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本诉原告震华公司诉本诉被告王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反诉原告王某某诉反诉被告震华公司支付保密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某于2008年4月30日前向震华公司支付人民币8万元。

二、震华公司放弃其他本诉诉讼请求,王某某放弃反诉诉讼请求。

三、本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财产保全费2430元,合计5855元,由震华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王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卢力

审判员蒋小英

代理审判员李连求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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