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2。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09年3月4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09年3月4日至2009年4月3日,被告于2009年4月4日、2009年5月4日、2009年6月4日各偿还原告50,000元,被告并于上述还款日分别向原告支付利息4,950元、3,400元、1,700元。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2009年3月4日至2009年6月4日的利息7,29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9年6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孙某2于2010年6月21日前偿还庞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支付2009年3月4日至2009年6月4日的利息人民币7,290元,并支付庞某逾期还款利息(本金额:人民币150,000元,起止日:自2009年6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69元(已由庞某预付),由孙某2负担人民币1,884.5元,退还庞某人民币1,884.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欣尉
书记员马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