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苏州润宝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X路X号X层B室。
法定代表人顾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江苏苏州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海兰,江苏苏州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甲。
委托代理人徐立勇,江苏苏州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黄埭涂料助剂厂,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徐立勇,江苏苏州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乙。
委托代理人徐立勇,江苏苏州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润宝化学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某甲、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黄埭涂料助剂厂、被告邱某乙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苏州润宝化学品有限公司诉称,其作为生产丝绸印花糊料的专业厂家,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耗费巨资开发此类产品,至上世纪末通过对合成工艺进行创新,采用独特的氧化、裂解、醚化、交联技术,合成了新一代丝绸印花糊料,2005年9月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科技成果鉴定,一致确认该项目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原告苏州润宝化学品有限公司对该相关技术的保密措施,包括于2003年5月制定技术保密规定,并于同月1日与相关人员包括被告邱某甲签订保密协议。2006年9、10月间,原告收到举报被告邱某甲窃取、泄露其技术秘密,同时从相关客户处得知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黄埭涂料助剂厂向他们推销与原告一样的产品,后经调查发现本案三被告有里应外合窃取原告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该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并使用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利益,故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律师代理费及调查费用4万元。
被告邱某甲、苏州市相城区黄埭涂料助剂厂以及邱某乙共同答辩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涂料助剂厂是根据德国的技术进行糊料粉的自主研发;苏州润宝化学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邱某甲的证据不真实,保密协议是2006年补签的,其提供的证人证言发生在2006年10月份。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确认,原告对其研发生产的丝绸印花糊料粉享有自主的知识产权,被告方对此充分尊重并确认今后未经原告同意,不再使用原告的专有技术生产糊料粉;
二、对本案所涉原告享有知识产权的生产印花糊料粉的工艺流程、材料配比、反应釜操作规程,被告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泄漏或许可他人实施;
三、被告方承诺支付原告补偿金人民币5万元,本案就此了结,双方间再无纠葛。上述款项于本调解书签署之日当场履行;
四、案件受理费x元、邮费400元,合计x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管祖彦
代理审判员庄敬
代理审判员眭敏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朱雯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