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三门峡通源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衢州源宏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X,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三门峡通源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源科贸)因与被上诉人衢州源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宏公司)返还原物一案,不服三门峡市X区人民法院(2010)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三门峡通源科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三门峡通源科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门峡通源科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305元,由三门峡通源科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周英武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泽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