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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与虞某某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
时间:2008-01-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徐民三初字第1号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徐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

业主:邵某某。

被告:虞某某。

原告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诉被告虞某某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虞某某继续使用原告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的名称。

二、被告虞某某于2008年7月16日开始向原告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交纳每年1000元的有偿使用费。

三、被告虞某某自愿接受原告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对产品质量的管理。

四、原告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支付75元,被告支付75元。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慧平

审判员孙永军

代理审判员蔡仑

二00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周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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