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徐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
业主:邵某某。
被告:虞某某。
原告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诉被告虞某某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虞某某继续使用原告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的名称。
二、被告虞某某于2008年7月16日开始向原告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交纳每年1000元的有偿使用费。
三、被告虞某某自愿接受原告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对产品质量的管理。
四、原告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支付75元,被告支付75元。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慧平
审判员孙永军
代理审判员蔡仑
二00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周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