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X号棕榈泉国际名苑商场BX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恩、唐某,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德阳分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金瑞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邹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邓振宇,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7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金瑞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见本调解书附页原告主张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用于被告房地产广告宣传,刊登于《西南航空》杂志2006年第12期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5万元,并在《西南航空》杂志上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成都市金瑞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07年10月15日之前向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5万元。若第三人就该讼争摄影作品提出权利主张并成立时,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应退还该笔款项并赔偿损失。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特别授权代理人于2007年9月28日在本院制作的调解笔录上签名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钟晞鲲
代理审判员张俊
代理审判员李峥嵘
二OO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谢达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