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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7-10-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昌刑初字第00845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昌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30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某,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7月21日被羁押,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于2007年7月期间,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无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中联万家超市一音像图书柜台内,非法出售盗版光盘。后被抓获,并当场起获尚未卖出的盗版光盘1867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证人苏某某、王某某、陶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据、照片、工作说明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法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杨相兵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法出版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7月21日起至2007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欧春光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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