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河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王某某不服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07)紫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作出公正判决。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欠被上诉人5万元,由上诉人在2008年3月31日前偿还2万元,剩余3万元由上诉人在每月30日前偿还3000元直至还清止,另由上诉人支付2000元给被上诉人作为利息。
一审诉讼费525元,二审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共计105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伟亮
审判员张东明
审判员周媛春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小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