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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08-03-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河中法民一终字第70号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河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王某某不服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07)紫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作出公正判决。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欠被上诉人5万元,由上诉人在2008年3月31日前偿还2万元,剩余3万元由上诉人在每月30日前偿还3000元直至还清止,另由上诉人支付2000元给被上诉人作为利息。

一审诉讼费525元,二审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共计105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伟亮

审判员张东明

审判员周媛春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小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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