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郴民诉保字第X号
申请人宜章金黄矿业有限公司,地址:宜章县X村。
被申请人建水县新纪经贸有限公司,地址:建水县X镇X街X号。
被申请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章金黄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水县新纪经贸有限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章金黄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价值200万元的财产。王国平以其名下的位于郴州市X村X一X栋X、301、X号住宅、袁小金以其所有的湘x梅赛德斯奔驰x轿车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章金黄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水县新纪经贸有限公司、李某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安波
审判员陈春兰
审判员罗泰庆
二0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肖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