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7)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居民,住(略),系被害人王某庆(王某兴)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居民,住(略),系被害人王某庆(王某兴)女儿。
二原告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许翔(特别授权),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6年7月24日被广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8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德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安徽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的代理人许翔、被告人蒋某甲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甲于2006年7月24日上午8时许,无证驾驶无牌照钱江牌125型两轮摩托车,行至广德县X镇X路段S230线17KM+700M处时,为逃避检查,高速驾驶摩托车欲强行冲卡,致使其驾驶的摩托车撞上正在路上检查的交警王某兴,使王某场死亡。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并认为被告人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请求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受到经济、精神损失,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76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合计x元。
被告人蒋某甲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亦未进行辩解。对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愿意赔偿,但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赔偿。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2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蒋某甲无证驾驶无牌照钱江牌125型两轮摩托车到江苏省溧阳市打工,行至广德县X村X路段S230线17KM+700M处时,发现有交通警察在该路面停车巡查。广德县公安局交警王某兴站在公路上向蒋某甲打手势,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蒋某甲为逃避检查,高速驾驶摩托车欲强行冲卡,并打方向欲避开王某兴。王某对方车速过快,也在避让,因双方让到同一侧,高速行驶的摩托车一下将王某兴撞倒在地,致其当场死亡。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7667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蒋某甲供述:当其行驶到离出事地点几百米远时,看到前方有交警在路上查车,因其驾驶的摩托车无牌无证,就想冲过去以逃避检查,当其打方向想避开拦车交警时,交警见摩托车速度过快,也想让开摩托车,双方没让开,就撞到一起,当时摩托车也倒了,其和乘车的侄儿蒋某乙都受了伤。第二天在县医院知道了被撞的交警已死亡的事实。
2、证人蒋某乙证实当看到前面有交警拦车时,其叔叔蒋某甲叫其坐好,然后继续行驶,行驶一段距离后,见一交警站在路中间打手势示意停车,蒋某甲没有停,而是打方向避让,当其往右打方向避让时,交警也往右边让,向左打方向时,交警也往左让。这样,摩托车一下将交警撞倒的事实。
3、证人陶某某证实其因无证驾驶,在事故地点被交警将车拦停,正在接受处理时,看到自邱村方向过来一辆摩托车,车速很快,一交警见状就在路上打手势示意停车。车没有停,也没有减速,车头往路中间打了一点方向,拦车的交警见车没有停的意思,就往身后退了一点,也往路中间走了一点,这样摩托车就把那交警撞倒的事实。
4、证人靳顺宁证词:是王某导最先发现被告人骑车没戴头盔,就往路中间走并打手势示意摩托车停车,摩托车未停,在离王某导约40米远时,摩托车开始打方向,想逃避检查。摩托车向左打方向,王某导也站在路上向左示意停下;向右打方向,王某导人也往路右边移动示意停下。同时,王某导边往后退,当向后退有四、五米时,一下被那辆摩托车撞着,摩托车将王某个身体斜着带有四、五米远,摩托车才倒地。
5、证人万钱胜证词:其正和被扣车的驾驶员讲话时,听到王某兴喊了一声“小万”,其侧身往前面一看,看到王某兴站在马路中线附近,一辆摩托车的车把手迎面撞在王某兴身体的左侧身部,将王某兴撞倒在地。
6、证人林某证实:听到王某兴喊“小万”,几秒种后,就听“咚”的一声,万钱胜讲:“不好,王某导被撞了”。其下车看到王某兴倒在路上,在他前面一辆摩托车倒在路边,还有两人也趴在地上。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地理位置及现场的遗留物品。
8、肇事摩托车照片,经被告人辩认系其肇事时所骑车辆。
9、广公刑技(2006)X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是王某兴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10、肇事摩托车鉴定报告,证实该摩托车的车况及事故时的行驶速度。
11、指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发现警车和看到交警示意其停车时,摩托车和警车及交警的距离
12、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犯罪时也满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应当预见自己驾驶摩托车强行冲卡的行为可能会撞到正在路上检查的交警,然而轻信能够避免,在打方向避让时撞倒正在路上检查的交警王某兴,至其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甲在交警打手势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时,仍强行冲卡,以致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犯罪情节较重。其辩护人辩解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二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赔偿,但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日起至2012年8月1日止)。
二、被告人蒋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庾某、王某经济损失x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庾某、王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诗云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罗永宏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夏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