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委托代理人顾xx,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委托代理人曾xx(系被告朋友),男,X年X月X日生,住上海市xx。
原告陆x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贤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xx诉称,原、被告在200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恋爱期间双方关系就不好,后在原告母亲的包办下于2008年2月2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陆x。因被告是外来妹,加之又是聋人,双方无法沟通,被告在待人接物方面处理不好,为此经常发生矛盾。生育儿子后被告不承担抚养责任,是原告及原告母亲帮助照顾。2010年6月,被告还用刀伤害原告及母亲。现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被告黄xx辩称,原告的陈述不是事实,原告是受到了其母亲及其家人的指使,为了达到获得动迁利益的目的,才逼着被告假离婚的。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好,生活幸福,只要原告家人不插手,夫妻应当能够和好。被告希望能维持一个完整和睦的家庭,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残疾人,双方于200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2月2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陆x。婚后,双方关系尚可。近来双方为经济等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2010年5月,原告离家。2010年6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请求,被告则认为,夫妻间尚有感情,希望和好,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分歧,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亦已培养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间虽有争执但并无原则性矛盾,今后只要原、被告积极面对并妥善处理目前的家庭矛盾,共同努力、相互体谅,夫妻关系有望改善。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到破裂之程度,原告目前坚持离婚,尚无必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陆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陆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卢贤凤
书记员刘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