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略)。因本案于200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强奸罪,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杜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陆家木行X号其暂住处,强行与被害人何某某发生性关系。
以上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人何某彬、储某某等人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验伤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检验报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杜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星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13年1月10日止。)
审判长苏琼
审判员胡泰忠
代理审判员马顺山
书记员杨仲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