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某,女,29岁,开封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女,33岁,杞县人。
刘某庆,男,27岁,开封县人。
原告姬某与被告刘某庆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于2012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乙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姬某诉称,2006年5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7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元月生育一子叫刘某,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不务正业,经常喝酒、赌博并且经常无故打骂原告。2010年9月,原告一气之下回娘家居住一星期后外出打工,原、被告分居长达一年零四个月,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刘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至十八周岁止。
被告刘某庆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姬某与被告刘某庆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7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元月生育一子取名刘某。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扶持。原告姬某要求与被告刘某庆离婚,但未提供能够证明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故对原告姬某要求与被告刘某庆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姬某要求与被告刘某庆离婚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培德
审判员李淑芳
陪审员李春强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