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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与刘某庆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姬某,女,29岁,开封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女,33岁,杞县人。

刘某庆,男,27岁,开封县人。

原告姬某与被告刘某庆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于2012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乙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姬某诉称,2006年5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7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元月生育一子叫刘某,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不务正业,经常喝酒、赌博并且经常无故打骂原告。2010年9月,原告一气之下回娘家居住一星期后外出打工,原、被告分居长达一年零四个月,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刘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至十八周岁止。

被告刘某庆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姬某与被告刘某庆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7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元月生育一子取名刘某。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扶持。原告姬某要求与被告刘某庆离婚,但未提供能够证明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故对原告姬某要求与被告刘某庆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姬某要求与被告刘某庆离婚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培德

审判员李淑芳

陪审员李春强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亚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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