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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会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女,25岁。

委托代理人黄某,女。

被告朱某,男,29岁。

本院2011年7月15日受理原告黄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龙元元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唐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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