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会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女,25岁。
委托代理人黄某,女。
被告朱某,男,29岁。
本院2011年7月15日受理原告黄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龙元元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唐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