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粟某甲,男,45岁。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39岁。
被告粟某乙(又名粟X),男,48岁。
委托代理人粟某丙,男,25岁。
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受理原告粟某甲与被告粟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同年3月8日原告粟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粟某甲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粟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粟某甲负担。
审判长张小军
审判员陈亚军
人民陪审员唐某
二O一一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