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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民一初字第1号原告粟某甲与被告粟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粟某甲,男,45岁。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39岁。

被告粟某乙(又名粟X),男,48岁。

委托代理人粟某丙,男,25岁。

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受理原告粟某甲与被告粟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同年3月8日原告粟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粟某甲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粟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粟某甲负担。

审判长张小军

审判员陈亚军

人民陪审员唐某

二O一一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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