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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2010)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刘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为104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松

代理审判员王超

代理审判员费蜜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褚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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