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2010)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刘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为104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松
代理审判员王超
代理审判员费蜜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褚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