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成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诚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玉局庵东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昌,成都市锦江区兴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委托代理人戴敬忠,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凤羽,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艾托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黄忠小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燕,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诚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某及原审被告四川艾托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07)金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四川诚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该公司不应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为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四川艾托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诚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曾某办理所购X号房的国土使用权证;
二、四川诚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支付曾某3333.33元;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曾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四川诚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桓
代理审判员周文
代理审判员王敏
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