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申请复议人刘某因不服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的(2010)沅执字第X号拘留决定,于某月22日向本院申请复议。审查中,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其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刘某撤回复议申请。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