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名优特水产品繁育场。
法定代表人:王某,唐河县渔种场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拉,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生于1949年5月
委托代理人:段振浩,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某某与南阳市名优特水产品繁育场(下称繁育场)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2009)唐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因繁育场未成立,也未进行工商登记,唐河县渔种场作为筹建单位接到该判决后,唐河县渔种场以本单位名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河县渔种场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拉,被上诉人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段振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列诉讼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09)唐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霍晓刚
审判员牛晓春
审判员褚松龄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邓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