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孙某:
刘某申请执行与孙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孙某于2011年3月24日将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主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