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某。
被执行人蔡某某。
关于吴某某与蔡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皋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吴某某依据该判决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费用100元,执行费50元(未预缴)。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胡洪俊执行。
执行中查明,本院(2009)皋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后,蔡某某在法定期限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1日立案受理。现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申请人吴某某仍坚持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本案执行依据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仍坚持申请执行,于法无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吴某某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储祥源
执行员汤雪飞
执行员徐晓军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