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王某某(又名王X)。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董某甲。
委托代理人:董某乙。
申请再审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董某甲事实劳动关系争议一案,铜山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4日作出(2008)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6月22日,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王某某与董某甲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王某某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闫建民
审判员李文武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神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