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滋坤,湘潭县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朱某(又名朱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劲松,湘潭市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赵某、朱某因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1)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同意在本调解书中不予表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朱某于本调解书签收之起7日内支付上诉人赵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2598.3元;
二、上诉人赵某、朱某均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420元,上诉人朱某自愿负担2000元、赵某自愿负担24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23元,减半收取511.5元,上诉人朱某自愿负担361.5元、赵某自愿负担1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某来
审判员郭志辉
代理审判员蔡涛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