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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某乙、仇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辛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穆某某,该局职工。

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被执行人仇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本院在执行天水市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某乙、仇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某乙、仇某邮寄送达了(2011)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无银行存款,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秦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审判员杨胜利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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