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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09.09.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八八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9-09  当事人:   法官:林楨森   文号:96年度訴字第28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8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乙○○

被告丙○○

訴訟代理人李秋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2日所為之

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一項關於「一二二○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一二二一地號」

第二項關於「一二二一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一二二○地號」

原判決主文增列第三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

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楨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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