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8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乙○○
被告丙○○
訴訟代理人李秋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2日所為之
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一項關於「一二二○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一二二一地號」
。
第二項關於「一二二一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一二二○地號」
。
原判決主文增列第三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
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楨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