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
被告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
本院2010年5月24日受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田某某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为12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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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陈功全
二0一0年七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