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潘某,经理。
被告姜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姜某应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7800元(2003年11月至2010年2月),该款自2010年9月24日起,每月24日支付人民币300元,直至付清。
二、若被告姜某未按上述款项履行,则自被告未履行之日起,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一并申请执行剩余款项。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承担。(已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鸣
书记员张元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