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成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君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达投资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华,成都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英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英房产公司)。住所地:成都双流华阳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智勇,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省军区新蓉干休所X栋)。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上诉人君达投资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4)高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2年11月22日,君达投资公司与英英房产公司签订项目融资协议,约定由君达投资公司协助英英房产公司为建设项目融资1000至2000万元,在2002年12月底前签订融资协议;英英房产公司在合同签订当日向君达投资公司划款x元作为此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如因非英英房产公司原因造成未签订融资协议,此款项由君达投资公司全额退回英英房产公司;如因英英房产公司原因造成未签订融资协议,此款归君达投资公司所有。君达投资公司方的合同签订代表人是郭某。同日,君达投资公司收到英英房产公司x元,并出具收据。2003年4月30日,郭某向英英房产公司出具承诺,内容:“根据君达投资公司与华阳英英实业有限公司所签融资合同,现英英公司决定终止双方合作关系,本公司表示无异议,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在2003年5月5日前君达投资公司应将英英实业有限公司预先支付的资金x元退回英英实业有限公司”。在该承诺左下方还注明:因君达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在成都,此据无法加盖公章,对此我作为公司业务代表承诺,如公司在5月5日前未支付该款,则由本人负全部责任。(x元)债务由我负责。
另查明,原审庭审中,郭某自称是君达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成都君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返还成都英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x元。
二、本案第一审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合计1515元,由成都英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案第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成都君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金霞
代理审判员苟学恩
代理审判员泰际友
二00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