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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湖南省怀化市公路管理局公路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南省怀化市X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苑某某,局长。

原告黄某乙诉被告湖南省怀化市X路X路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审判长刘佳颖

审判员汤继平

审判员刘明华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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