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中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荣华,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又名程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敬林,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鸿雁,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张立东
代理审判员许茜
二O一O年六月八号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