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金慧,北京市和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梅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梅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晓华,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超力冷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
委托代理人钟贻芳,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村大都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边某。
委托代理人夏彬,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戊,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万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街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己,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广新恒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莫某某。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魏某甲、李某乙、梅某、魏某丙、黄某丁、佛山市超力冷气有限公司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7)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魏某甲、李某乙、梅某、魏某丙请求:1、各赔偿义务人在原审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x.56元;2、改判各赔偿义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一、二审诉讼费由各赔偿义务人共同承担。上诉人黄某丁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并依法改判黄某丁无须承担赔偿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由各赔偿义务人共同承担。上诉人佛山市超力冷气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自签收调解书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诉人魏某甲、李某乙、梅某、魏某丙x.38元;
二、上诉人佛山市超力冷气有限公司自签收调解书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诉人魏某甲、李某乙、梅某、魏某丙x元;
三、原审被告广东万和电器有限公司于签收调解书之日一次性支付上诉人魏某甲、李某乙、梅某、魏某丙x元;
四、上诉人黄某丁自签收调解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诉人魏某甲、李某乙、梅某、魏某丙x元;
五、各方当事人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上诉人魏某甲、李某乙、梅某、魏某丙可就剩余未支付款项另加收x元向逾期支付的当事人申请执行;
六、一审诉讼费4410元,由上诉人魏某甲、李某乙、梅某、魏某丙负担3520元,被上诉人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0元,上诉人佛山市超力冷气有限公司负担170元,上诉人黄某丁负担170元;二审诉讼费4410元,减半收取2205元,由上诉人魏某甲、李某乙、梅某、魏某丙负担735元,上诉人佛山市超力冷气有限公司负担735元,上诉人黄某丁负担73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炜烽
代理审判员王志恒
代理审判员周芹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邱雪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