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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09.09.九十七年度促字第一九九八號支付命令
时间:2008-09-09  当事人:   法官:傅曉瑄   文号:97年度促字第199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998號

債權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甲○○

代理人丙○○

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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